邯郸市第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同时注意新闻、舆情导向,避免对医院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各类投诉管理。实行“首诉负责制”。
第四条 医院鼓励科室、责任人自行处理本科室发生的各类投诉,妥善化解医患矛盾,改进科室工作,优化服务流程。科室自行处理的各类投诉,不计入年终奖罚。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意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工作,落实《医院医患沟通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六条 各科室应加强科室工作人员,尤其是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的培养,提高沟通技巧,做到有效沟通。对病人及家属服务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七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我院设立院、科两级投诉接待、管理机构:
(一)各科室以科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及护士长为科室投诉接待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各类投诉接待处理工作,并有责任配合院优服办、医患关系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处理本科室的各类投诉。
(二)优服办负责统一受理全院的各类投诉,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属于医疗纠纷的,分流到医患关系办公室妥善处理;不属于医疗纠纷的,根据内容分流到相关职能科室,办理交接手续。相关职能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优服办。
第九条 优服办(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统一受理全院各类投诉,热情接待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其陈述,做好相关记录,初步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实行“首诉负责制”。
(二)详细记录患者及家属的姓名、单位、住所、通讯方式,负责接受其书面投诉意见。经核实为医疗纠纷的,移交至医患关系办公室设立投诉档案;经核实为非医疗纠纷的,按投诉内容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办理交接手续。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五)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各类投诉报告制度
第十条 各类投诉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发生各类投诉后,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当事科室应积极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报告优服办或医患关系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涉及重大事件、有社会影响或有新闻媒体介入的投诉,应及时上报优服办、医患关系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优服办、医患关系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上报院领导,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第五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投诉接待与处理。
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来电、来访记录。
(一)优服办(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投诉人,详细询问、记录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住址、其投诉意见。按照投诉内容协调相关科室进行解决:属医疗纠纷的由医纠办处理;属服务态度、行风方面的由优服办处理;属医保、农合、物价、收费方面的由住院处、财务科处理;属医疗方面的由医务科处理;属护理方面的由护理部处理;属收受钱物、回扣的由纪检室处理;属门诊科室的由门诊部处理;属信访、院内安全、食堂问题的由院办室处理,属本院职工反映的由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其反映的主要问题与当事人核对,参照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填写《邯郸市第一医院投诉登记表》。
(二)优服办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三)优服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四)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患办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一般投诉,能及时解决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需由院领导解决的重大投诉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逐级请示汇报,并在 15 个工作日办结。
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投诉事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优服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六)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依照《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及家属反馈医院意见,并引导、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七)医院员工有权利、有责任、有义务对医院的管理、建设、服务等问题及个人问题向办优服办及相关部门反映,优服办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并转交工会、党办等部门,对其反映医院管理、建设、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设立档案,汇总后以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向院领导班子书面提出;属个人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帮助解决。
(八)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医患关系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六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优服办应会同医务科、护理部、全质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会及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投诉信息,进行归纳分类,对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及整改措施,并督导相关部门、科室落实。
第十三条 优服办每月将汇总投诉处理情况,与当月质量考核挂钩,兑现奖罚。
第十四条 投诉及医疗纠纷处理结案后,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医疗纠纷编号归档、留档备查。存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医院处理意见及情况说明。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