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须知汇总(住院处收费处)
门诊患者就诊须知
1、请患者持身份证在自助机制卡、充值、挂号、退号。
2、已有本院就诊卡患者请到自助机充值、挂号、退号。
3、无身份证患者请在信息台填写信息单后到窗口办理。
4、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缴费结算时,初始密码不能使用,需更改后方可使用。
5、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可享受普通门诊诊察费报销14元,请参保患者先自助机挂号就医再报销(城镇职工1、2、3、4号窗口、城乡居民5、6、7、8号窗口),因单位欠缴医保费用当日不能报销门诊诊察费的患者,90日内都可报销。
6、城镇职工慢性病、特殊病患者请持慢性病、特殊病证到 1、2、3、4号窗口直接缴费报销。(城镇职工慢性病社会保障卡内金额<1元才能使用)
7、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病患者请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慢性病、特殊病证复印件、医生开具的双处方到5、6、7、8号窗口直接缴费报销(周六日、节假日不办理)。
8、接医疗保障局通知,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停止原有身份证就医结算;请参保患者到参保地领取社会保障卡,到各药店更改初始密码后方可使用。
住院患者就诊须知
1. 城乡居民医保(县区)
1. 患者就诊及结算须知
1、各县参保城乡居民办理住院:持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城乡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表到登记窗口进行审核登记。(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务必在住院72小时内补齐手续)。各县区具体转诊规定,请在住院登记窗口咨询。
2、市内三区(丛台、复兴、邯山)城乡居民办理住院:持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登记窗口进行审核登记。住院后,患者务必于72小时将医保卡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主管医生填写的《住院登记表》各一份,交至住院登记室。(超过三日未办理者,发生的费用将不予支付。)其他县区城乡居民住院后72小时内,到登记窗口进行登记。
3、患者的身份证、医保卡、转诊表等证件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核实身份。
4、患者住院期间需按规定交纳住院押金,待出院即报后,返还城乡医保补偿款。
5、出院结算报销:持预交款(刷银行卡患者需要提供银行卡及刷卡小条)、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居民医保卡、转诊证明、诊断书,到结算窗口结账报销。报销时必须由本人或其家属(持患者和领款人身份证)在相应表格的“参保人签字”栏内签字。
6、扶贫患者出入院流程:建档立卡患者在入院登记窗口办理完入院登记后持病人身份证和扶贫本到扶贫减免窗口核实,扶贫网内有此病人,我们将为患者办理“先诊疗后付费”,出院结账时支付报销后自负的费用即可。报销后持病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扶贫本,其中住院费、诊疗费、手术费未进入报销范围内的费用进行相应的减免。
7、父母一方参保的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居民医保,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未满一岁登记的,除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以外,还需承担财政补助部分,次月享受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患者,必须持有准生证方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9、病人出院带药必须针对诊断疾病,用药量应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严禁超量带药、带注射用药和静脉用药。
2. 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1、办理转外就医的条件:患者要求转外治疗,且经医生评定确需上转的;患者病情确需上转的。
2、市内三区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办理转外就医,持医生填写的《转外就医申请表》2份,并粘贴照片,到住院登记窗口盖章后,回各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
3、各县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办理转外就医,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回各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
3. 意外伤害报销须知
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后,代办人务必于患者入院3日内到当地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出院自费结算后,再回当地城乡医保中心报销。
4. 不能报销的范围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因斗殴、酗酒,吸(戒)毒、自残、违法犯罪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5. 2019年封顶线和正常分娩的报销规定
1、2019年各县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均为15万元,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各县统一,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65%。
2、2019年各县城乡居民医保顺产为定额8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2500元,妊娠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
6. 慢性病门诊待遇
长期慢性病参保患者凭《邯郸市居民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诊疗证》,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60%给予支付。患有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病种金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慢性病年度门诊支付限额如下: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精神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限额为2500元,慢性肝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慢性肾炎、冠心病、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甲亢限额为3000-8000元。
7. 特殊病门诊待遇
特殊病患者凭《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诊疗证》,在特殊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住院待遇给予报销。特殊病病种保障范围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异药物、血友病。
2. 市级职工医保
1. 患者就诊及结算须知
1、医保患者持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社会保障卡到登记窗口,刷卡登记入院(72小时内务必刷卡)。如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需立即到登记室备案;未按规定刷卡或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2、入院时预交住院费用的一半作为住院押金,如遇单位停统筹,需全额交纳预交金。
3、出院结算:患者持预交款(刷银行卡患者需要提供银行卡及刷卡小条)、医保卡办理出院结算。
4、出院打出结算发票后,发现收费有错误的,可持发票到结算窗口。工作人员到医保中心稽查处办理撤销,待医保中心撤销结算信息后,患者再到结算窗口办理撤销手续。
5、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患者,需填写申请报告(加盖单位或居委会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病历首页及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影像报告复印件、意外伤害备案表,48小时内送到医保办进行备案。
6、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量为:一般性疾病不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超过7剂量,且不得带注射剂(针剂)。出院超量带药以及出院时开出的治疗、检查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 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流程
1、因在本地不具备治疗条件、疑难病症不能确诊需转往外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的正常参保职工,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应事先到具有转院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院转院备案表、检查报告、门诊或住院病历。
(2)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身份证进行卡鉴权,申请办理转院备案(未能及时办理的可在住院3日内补办),社保卡有问题的到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处理。
2、在省外急诊就医患者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一式两份)、社会保障卡补办卡鉴权、备案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的可在住院7个工作日内补办)。申报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非急诊病种住院治疗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3、参保职工自行转诊转院就医,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
3. 特殊病鉴定流程
1、在我院住院的患者,到原住院科室找主管医生进行鉴定,未在我院住院患者,根据病种到相应科室进行鉴定。
2、鉴定科室根据我院OA系统院字(2018)第75号文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填写特殊病申报表。门诊交50元特殊病鉴定费。
3、患者携病历、诊断证明、特殊病申报表到住院处15号窗口盖章签字。
4、备齐特殊病申请表上要求的资料到市医疗保障局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办理诊疗证。
5、门诊特殊病一次购药量最长不得超过60天。
6、与认定病种相对应的恶性肿瘤门诊化验、检查费用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500元。
4. 门诊费用转住院流程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留观、抢救后立即住院治疗的,5日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前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留观、抢救后立即住院治疗的,3日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具体操作为:
① 急诊患者办理住院后,持符合规定可纳入报销的门诊票据,在住院科室填写退费申请单;
② 住院科室主任确定是否符合急诊,符合条件的门诊发票及退费申请单签字确认;
③ 门诊费用执行科室主任在门诊费用及退费申请单签字,退门诊费用并将相应费用计入患者门诊住院账户;
④ 住院科室主管医生签字,在医嘱中注明并将患者检查报告结果记录病历;
⑤ 财务科审核签字,门诊收费处收取退费申请单,进行退费。
5. 其他事宜
1、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计算,即4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1%。
2、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超过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报销比例9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30万元。(此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3、参加生育保险的分娩患者,办理入院登记时需携带邯郸市医保中心开具的“产妇登记表”、“生育介绍信”、“社保卡”登记入院。生育险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剖腹产为4000元。
4、企业离休办理住院登记后,入院当日需离休干部住院登记表到医保办登记备案。